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1條
為獎勵對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人事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 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 ,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 ,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 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分別報請銓敘部部長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 給之。

本獎章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給者,應送請銓敘部登記。

第6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