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