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研訂人事法制及推動人事業務,具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人事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人事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 ,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會議及學術文化活動,對我國人事制度之宣揚及國際 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人事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促進機關團結和諧,貢獻卓著 ,具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人事工作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