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7條
發給單位如下:

一、由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或死亡時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各機關組織調整後,原服務機關(構)經裁撤或整併者,由承受其退 休(伍)業務之機關(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