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 38 年 01 月 17 日)
第3條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 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 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