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 38 年 01 月 17 日)
第1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 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2條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 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3條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 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 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