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換敘俸級辦法  ( 91 年 12 月 03 日)
第7條
現任分類職位第一職等或第二職等合格實授之雇員或書記,及權理高職等 之雇員或書記,經暫以原審定之職等職務改任者,按其原敘俸階換敘同列 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