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保障及給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9條
實任司法官轉任司法院或法務部之司法行政人員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仍依 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命令退休年齡三個月前, 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