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保障及給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2條
實任司法官非有左列原因之一,不得免職:

一、因內亂、外患、貪污、瀆職行為或不名譽之罪,受刑事處分之裁判確 定者。

二、因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宣告緩 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公務人員考績法關於免職之規定,於實任司法官不適用之。但應依公務員 懲戒法之規定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