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訓練及進修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7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

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 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 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 、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