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其他司法人員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6條
法醫師、檢驗員、通譯、執達員、法警及其他依法應行設置之人員,其任 用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主任法醫師,應就具有法醫師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