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其他司法人員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0條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 之。  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 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