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其他司法人員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8條
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

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 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