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7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應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由銓敘部會 同財政部定之。

甄審之辦理,視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職缺需要,擇期辦理之。

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應嚴守 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件應 自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前項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