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 103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升任甄審: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但功過不得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