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89 年 08 月 05 日)
第3條
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 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 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

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所任工作項目、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 之各職務,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 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