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89 年 08 月 0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職務說明書由各機關訂定之。

職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職務編號:係指本職務依職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

二、職稱:係本職務之稱謂,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 稱。

三、所在單位:係本職務所隸屬之單位,指機關組織法規所規定之內部一 級單位或權責機關核定有案之任務編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 書等不隸屬各單位之職務,應填寫「本機關」。

四、官等職等:係指本職務於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五、職系:係指本職務所歸之職系。

六、工作項目:係指依據機關組織法規、處務規程、辦事細則、分層負責 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本職務之工作項目。一職務之工作項目以不超 過五項為原則,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並於最後列述「其他臨時交辦 事項」。

七、工作權責:係指本職務基於職掌所為之建議與所作之決定,對機關業 務或社會一般大眾之利益所生之效果及影響。

八、所需知能:係指本職務依職等標準說明所需之學識、才能、技術、訓 練、經驗、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

職務說明書格式、職務編號說明如附件。

第3條
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由現職人員依前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 人員之職務,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 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連同職務歸系表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或受委任歸系機關核定。

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所任工作項目、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 之各職務,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 之編號。

第4條
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均應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