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 96 年 06 月 23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以聘用人員每月平均約聘報酬為準。在約 聘期間病故者,給與四個月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六個月之一 次撫慰金;服務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