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總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5條
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 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 最高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