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附則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40-1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學生,或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以前入學之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學生,畢業後未取得任官資格者 ,得暫支領警佐待遇,於警察官監督下,協助執行勤務。

前項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之勤務、任免遷調、獎懲考成、薪給、退休撫卹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依有關法令進 用之其他現職警佐待遇人員,準用前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