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考核與考績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4條
辦理考績程序如左:

一、內政部警政署與所屬警察機關、學校、各縣 (市) 警察局及警察大學 警察人員之考績,由內政部或授權之警察機關、學校核定後,送銓敘 部銓敘審定。

二、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警監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內政部 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餘人員之考績,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送銓敘 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