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考核與考績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33條
警察人員任本官階職務滿十年未能晉階或升官等任用,而已晉至本官階職 務最高俸級者,其考績列甲等、乙等之獎勵,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 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 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