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考核與考績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8條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規定抵銷後,尚有 記一大功二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一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 列丙等以下;記一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 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