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俸給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3條
本俸之支給,初任警正或警佐者,其等級起敘規定如左: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一 階任用,自一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二階任用者,自二階一級起敘。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以警正三 階任用,自三階三級起敘,先以警正四階任用者,自四階一級起敘。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以警正四 階任用,自四階三級起敘,先以警佐一階任用者,自一階一級起敘。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以警佐三階任用, 自三階三級起敘。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自警佐四階六級起 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