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職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20條
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 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 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 議之。

前項應予陞職人員未具陞職任用資格者,應俟其取得資格後辦理之;其所 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等階表所列該職務最低官階者,應予晉階,並以 晉一階為限,不受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 、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