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官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6條
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

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 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