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官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4條
警察人員之晉升官等,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 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 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 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 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四年學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 務滿六年。

前項警察人員如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先予調派警監職務, 並於一年內補訓合格,不受應先經升官等訓練,始取得警監任官資格之限 制。但特殊情形之補訓,以本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施行 後五年內為限。

前項應予補訓人員,如未依規定補訓或補訓成績不合格,應予註銷警監任 官資格,並回任警正職務。

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佐一階 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佐一階本俸 最高級,且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升任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不 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普通考試、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 上銓定資格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三 年。

二、警察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 十年,或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專修科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八年,或警官學校、警察大學四年學 制以上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佐一階職務滿六年。

前項升任警正官等人員,應受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並以擔任職務 等階最高為警正三階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警 正三階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等階最 高為警正二階以下之職務。

第二項及第五項晉升官等訓練期間、實施方式、受訓資格、名額分配與遴 選、成績考核、延訓、停訓、免訓、廢止受訓資格、保留受訓資格、訓練 費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