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官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4-1條
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 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績得相互採計,依 第十三條、前條第二項、第五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