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官 ( 96 年 07 月 11 日)
第12條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一階任官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三階任官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四階任官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 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 官資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 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