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膳食療養學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 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