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
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
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五等考試錄事類科
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四十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第一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司法院或法務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
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