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 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監獄官類 科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 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 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 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 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四等考試法警、監 所管理員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監獄 官類科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