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 取者,不得應第二試。但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 ,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得應第三試。

本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四等考試法警、監所管理 員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未錄取者 ,不得應第二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