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  ( 106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本考試一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著作或發明審查, 第三試為口試。二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 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著作或發明審查,依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口試依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考試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