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8條
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學歷占三十分 (一)修習學門與應考類科之相關性(依其科系所名稱、修習課程加以認 定):十二分。

(二)學歷等級:十八分 1.博士學位:十五至十八分。 2.碩士學位:十二至十四分。 3.學士學位:十至十一分。 4.專科學校畢業:八至九分。

二、經歷占七十分 (一)專業成就表現(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五十五分。 1.職務層級及工作表現:十分。 2.研究著作、專利發明:十分。(每一項採計三至五分,最高以十 分計) 3.獲國內外相關獎項或技藝競賽紀錄:十五分。 4.主持或參與專業性研究計畫、在國內外專業性會議或刊物發表論 文:十分。 5.考試及格證書或職業證照:十分。

(二)工作年資:(應與應考等級、類科所需知能相關)十五分。(工作 年資每滿一年計算一分,年資尾數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 計;未滿半年者,不予採計,最高以十五分計) 前項學歷、經歷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等級、類科變更之。

學歷、經歷審查評分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