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5條
送審之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成績單、經歷證明或其他有 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 明之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