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測驗規則  ( 105 年 05 月 02 日)
第3條
實地測驗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分梯次舉行 。由典試委員會推定典試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實地測驗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 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 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