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 106 年 11 月 24 日)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務 署及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 關務署及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