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訓練管理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35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予以廢止受 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一、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但宣告 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三、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