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訓練管理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35-1條
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及前條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 訓練原因消滅後十五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前項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 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