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訓練管理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34條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 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 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因前項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