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訓練管理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34-1條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 於事由發生後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 (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