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訓練管理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33條
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訓練期間,得考核受訓人 員訓練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獎懲 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