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
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一)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二)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
職等標準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一)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
法令辦理。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分配
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
(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