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受訓人員權益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7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 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 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前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 之。但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 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