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受訓人員權益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6條
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依下 列標準發給受訓人員津貼: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一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 四級俸給。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二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 三級俸給。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俸給。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給津貼。

性質特殊訓練之津貼發給標準,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