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受訓人員權益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6-1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 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項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