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調訓及訓期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21條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 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