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調訓及訓期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8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 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二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 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二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 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前二項所定免除基礎訓練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