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調訓及訓期 ( 106 年 06 月 06 日)
第17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 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 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 前往報到受訓。